離婚賠償需要哪些條件?
【標簽】離婚賠償
更新時間:2019-01-13
核心提示:離婚賠償需要哪些條件?根據《婚姻法》第四十六條規定,導致離婚的,無過錯方可以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包括:重婚的;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;實施家庭暴力的;虐待、遺棄家庭成員的。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。
《婚姻法》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,導致離婚的,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:
(一)重婚的;
(二)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;
(三)實施家庭暴力的;
(四)虐待、遺棄家庭成員的。
具體說來,離婚賠償條件如下:
(一)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、實施家庭暴力的、具有虐待、遺棄行為的。
。也就是說,離婚賠償應該以離婚為原因,如果沒有達到離婚程度,而是在婚內損害,則不應該單獨提起夫妻之間的損害賠償。
(三)受害方受到了損害。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。
(四)請求人無過錯。
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,如果提出請求離婚賠償,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。如果原告不提出,視為其對這一權利的放棄,以后也喪失了請求賠償的權利。如果有過錯的一方是原告,,無過錯的一方為被告,被告不同意離婚,也沒有提起離婚賠償請求,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,單獨提出離婚損害賠償。在一審時如果沒提出,在二審時才提出來,。對于調解不成的,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1年內,可以另行提起離婚賠償償訴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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